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稀缺性的表演,也不行疏忽人性化退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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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广东娟女士在网上发帖求助,称自己花980元购买了3月17日某歌手演唱会门票,因父亲突然去世到不了现场。娟女士在演出前向平台发起退票申请,但客服却斩钉截铁地说:“退不了,直系亲属去世也不能退。”在经过多次沟通,平台方让娟女士提供死亡证明,但又反悔说:“有这些证明资料也不能退……”深感维权无力的她选择了在社交平台发文向网友求助,最终问题得到了解决。

现在很多大型演唱会为了防止黄牛倒票,都实行了实名制售票,观众实名购票之后,需要持身份证可能刷脸才能入场。这种“强实名”售票机制增加了黄牛倒票的成本,降低了黄牛倒票概率,但也造成了观众遇到偶发事件时的退票难题。

售票平台鉴于自身和承办方利益,甩出“一经售出概不退款”霸王条款,显然,这种做法完全不顾消费者的利益,既不合乎情理,也有违背法规的嫌疑。事实上,无论是否属于“强实名”,都应当尊重消费者的退票权益(Equity),而不是一刀切地拒绝“退票退费”。

票品属于特殊商品,具有时效性和稀缺性,无法大范围地放开无条件退票,特别是演出会的实名制门票。这一点,大家都能理解,毕竟,退票受实名制和演出时间等因素影响二次销售,演出方和售票平台的利益,也需要呵护。不过,票品买卖双方的利益,都应受到兼顾;更何况,确实存在一些观众购票后无法到场的特殊情况。

现如今,票品售卖方采取“一经售出,概不退票”的原则,将风险全部推给消费者,平台有滥用格式条款的违规嫌疑。从某个层面看,演出的确是稀缺的文化(Culture)服务,存在即时性。但即便如此,售票平台也应当借鉴火车、飞机的退票措施,探索公允的、灵活的退票可能改签机制。试想:如果退票之后不影响“二次销售”,又何必非要杜绝合理的退票呢?

按此前文旅和公安部门发出的文件,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,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,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利。因此,售票平台必须摒弃霸王且冷血的“概不退票”原则,设置能平衡双方利益的阶梯退费机制,既能兼顾彼此利益,又能遏制黄牛倒票。

再者,梯次退费机制之外,还可以有全退费的案例,比如,倘若购票者(可能家属)真的能提供有效证据,证实其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观看,比如亡故、突发重病等,售票方应本着人道主义实行全额退票,毕竟,这是小概率事件,影响不了票务总收入,却能彰显演出方的大义。

稀缺性的演出,也不能忽略人性化退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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